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国资委治理的有关企业:
凭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事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规模
�。ㄒ唬└骷蹲》砍窍缃ㄉ柚鞴懿糠职丛缎藿ㄒ灯笠底手势芳侗曜肌罚ńń╗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ǘ┪也科局ぁ妒┕ぷ艹邪丶蹲手时曜肌罚ńㄊ衃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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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装置“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修建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收罗表》(以下划分简称《申请表》、《收罗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收罗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划定的治理权限,划分报企业注册所在地�。ㄗ灾吻⒅毕绞校┳》砍窍缃ㄉ柚鞴懿糠帧⒐裨汗凶什卫聿糠种苯宇肯档男藿ㄒ灯笠怠⒆芎蠡ㄓ坎抗こ讨卫砭郑ㄒ韵录虺剖〖吨鞴懿糠郑�。
国务院国有资产治理部分直接羁系的修建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治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修建市场羁系司。
2.各省级主管部分分批填写《修建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形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所有企业的《申请表》、《收罗表》、旧版修建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响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关于《申请表》、《收罗表》与天下修建市场羁系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分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用期与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用期5年(取得有用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用期与原有用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分在发放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所有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阻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按期宣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ǘ└魇〖蹲》砍窍缃ㄉ柚鞴懿糠帧⑸枨氖凶》砍窍缃ㄉ柚鞴懿糠秩险孀手试市淼男藿ㄒ灯笠�,其资质证书换证事情的有关详细实验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订。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凭证《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允许对所申报质料的真实性认真。对保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划定依法举行处置惩罚。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修建物、电信工程、水工修建物基础处置惩罚、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装备装置、炉窑、冶炼机电装备装置、化工石油装备管道装置、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划定简朴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品级响应种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允许机关不审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品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允许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后,再按《修建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爆发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换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修建业企业资质治理划定实验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修建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分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前进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审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治理信息系统(下载地点:www.mohurd.gov.cn/docmaap)举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ㄇ⑹校┯ζ局の也啃掳娼ㄉ韫こ唐笠抵な榇蛴≈卫硇畔⑾低车氖萁涣鹘涌诒曜�,与我部信息系统举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举行信息更新。
修建业企业资质换证事情时间紧,使命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高度重视,提出详细事情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验,包管事情的顺遂举行。在事情执行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实时与我部修建市场羁系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修建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